从霍布斯开始,西方古典政治哲学中自然法的概念被改造为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追求正义和美德的理想被简单的个人权利至上的观念取代。
洞中窥豹,我只希望让读者品尝一下,在一个传统农耕大国,普通人在家国这两个共同体作为国人和村民可能的境遇,并不试图评判其优劣或善恶。他/她们的生活世界始终是很小的农耕村落,界定其边界的是陌生人。
古希腊罗马都是更社群主义的共同体,当时的公民,如果不看他们还有奴隶,基本含义更近似中国农村五口之家的家长。但这也会带来一种好处,一种客观上的分权。他们也都首先生活在各族群或部落中,有别于农耕村落共同体。春秋时代许多文献中都有这类讨论,究竟该犯而不校、以德报怨还是以直报怨?最后被普遍接受的是后者。最后的结论则想谈谈,第四、第五节的话语和实践,如果有可替代性,这其中又能有什么理论的意味? 二、公民概念的社会历史语境 最抽象地看,公民(citizhenship)指的是一个人作为某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或身份。
以上分析会令我们理解历史中国,之所以常常以家庭本位,或是以村落家族为本位,一定不是因为什么抽象的文化,更可能因为,历史上的农耕中国最基层的社会共同体是村落,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企业就是小家庭或户。商鞅变法的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就不说了。后代的例子则进一步表明,在多元一体的大一统条件下,由于没有政治竞争对手,国家确实可以不在意族群或民族身份。
中世纪欧洲基督教共同体覆盖欧洲,跨越各国。即便当初曾因有用发生过,也会因后来无用而被废弃,或是被挪作他用。正是这许多因素,导致古希腊城邦公民的的生活就嵌在城邦的公共政治生活中,无论是就城邦事务谈自己的看法,参与党派群体活动(就像村头巷尾议论),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等等。但这主要不是因为不为,更多是不能。
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与有可能参与治国,会走出故乡、遭遇文化差异的政治文化精英不一样,普通中国人,农民,除非因战乱背井离乡,在本乡本土从不会遇到文化认同问题。
无论是立牌坊,树碑立传,爵位继承,甚或边疆治理中世代继承的土官职如土司,最初都是针对特定个人的,但在地方社会实践中却可能变成社区或家庭的财产或荣光。但古希腊城邦的公民与中国的村民也有一些重要区别。村落共同体内的分配往往更具体,更直观,更实在。但这并不是一种道德的或智识的缺陷,而是历史中国特定社会组织结构的产物。
20世纪前期德国最早把福利权纳入了《魏玛宪法》。从制度层面来看,因此,更值得分析和讨论的问题会是,没有公民概念,对历史中国普通人,在其自觉生活的具体村落共同体中作为村民,以及在其自在生活的中国政治共同体中作为国人,在分配和享用各种无论有形还是无形的有价值物品,有什么系统影响。人若受到伤害或不公,一定会有报复本能,无论是诉诸法律还是诉诸复仇。多年后,汉武帝临终前竟任命金为辅佐幼主的顾命大臣之一。
应当记注,合众国当年的宪法文本曾纳入了公民,其结果却是系统拒绝了黑人作为美国人/公民的资格。即每个年轻女性在外嫁时都以放弃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来换取自己丈夫继承其父母更多的财产,从而使每个年轻女性将组建的那个小家庭实际拥有的财产并没有太大差异。
人的实践注定是地方性的。也有大量证据表明,只要案件重大,受冤屈的百姓也确实行使了这种自然权利。
不同点可以说是,这个中华文明共同体覆盖天下,跨越王朝。在整个中世纪,只是在意大利一些住在城市的中产人士中还保留着与古希腊雅典更类似的生动的市民概念。《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四万万人齐下泪,也就是谭嗣同的想象。一方面它确实承认所有是公民的人都有权甚至必须以某种方式参与城邦政治,至少在民主制的雅典(但不是在所有希腊城邦国,也不是在雅典的所有时期)如此,这种参与也是平等的。因为顺民意味着有非顺民。至少明清时期,这一点很清楚,州县官第一重要的助手是刑名师爷。
不顾经济社会语境的强调个人权利也许会改善某些个体,但可能令社会或群体的结果更糟。由于中原王朝有时力量不够,鞭长莫及,无法有效管辖这些边陲小共用体。
清代康雍乾时期的摊丁入亩,以及雍正曾尝试但终归失败的官绅一体纳粮当差,也都减少了或至少是弱化了部分国人一度享有的特权,客观上趋于让国人尽可能平等分担对于国家的财税责任。公民概念因此从一开始就有两面性。
我在此能说的只是,无论好坏,这表明,古代中国普通人几乎只有地方的甚至村落的认同,与国家政治法律无关。这些人获得了本来仅有罗马城公民才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权利。
才能理解诸如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真正社会背景永远是战乱,而不是一般的自然灾害,更不是现代的离婚,尽管那也会妻离子散。这就容易理解了,近代之前,伊斯兰世界和印度更多只是文明(civilization),甚至可以算是民族(nation)或国度(country),却一直没构成一个政治的国家(state),即无法对一定疆域内的民众拥有实在且排他的强力管辖,自然也就谈不上公民。一家兄弟几个人人天资聪颖,热爱并适合从学从政,这种概率肯定有,但总体较少。春秋时期,就有楚才晋用的说法,而在当时,楚一直为以晋为典型代表的中原各国视为南蛮。
因此,若真想避免被今人误解,当时的公民应直译为城邦成年男子。在当时条件下,这种措施的实际效果是损有余而补不足。
说是权利,言过其实,还因为现代的权利可以放弃。这个说法是节制的,其实也承认,在农耕中国,个别的,偶发的,非系统的不公一定存在,长期存在,值得认真对待。
上一节就提到,历代王朝往往会依据个人贤能向普通百姓分配荣誉和地位,旌表。2017年4月2日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 进入 朱苏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民 家国 正义 。
从功能上看,这就是对国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保护之一。这类概括并非被指涉对象的自我感觉或自我定义。孔子的心也许是哇凉哇凉的。旁人或后人会视这些普通村民为国人。
五、作为村民 还必须考察普通百姓作为村落共同体的成员能从村落获得些什么,是否基本公平和合理。尽管现代国家的公民资格已大为放宽,普遍化了,但隐含在公民中的这个双重特点一直无法彻底消除。
甚至,有些小共同体有时或常常不属于中原王朝管辖,而是自行同其他小共同体一起构成另一政治共同体,作为中原王朝的敌国。如果这些麻烦事成天就在人们身边折腾,社会不安宁,甚至有更大的风险,怎么可能听之任之,长期没人管呢? 但紧跟而来的问题则是,如果——按照经济学的原理——相对于人们的欲望来说,资源稀缺是绝对的,那么我们或许还应理解,孔子对他看到的这么重大的问题,为什么仅仅给了个告诫,没给答案,没给路线图,甚至没给一点解决的提示。
但自1980年代之后,由于种种政治和经济的约束,这种基于公民的福利分配即便在英美等国也开始有所衰减。事实上,在任何可能持续存在下去的最公平的现代政治社会中,罗尔斯就曾雄辩证明,除平等原则外,一定要有差别原则。